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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5斤芹菜被罚66万,严格执法不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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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鑫(华南理工大学)

近日,国务院督查组接到群众在“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反映,陕西榆林的一家个体户卖了5斤芹菜后被市场监管部门罚了6.6万元,涉案的7斤芹菜中,除2斤用于抽样检查,剩余的5斤,夫妇俩已经以每斤4元价格售出。其处罚决定书认定,因涉案芹菜已售出,无购买者信息无法召回,罗某夫妇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涉嫌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其做出6.6万元的处罚。督查组对此展开了调查走访,最终表示执法不能只讲力度。(8月27日央视新闻)

此事一经报道,许多网友便纷纷在微博评论区留言,认为这是不折不扣的选择性执法,仅仅针对相对弱势的个体工商户,而对企业却遵守“少罚慎罚”的处罚原则。其实,对于市场经济中各类个体,我国的各项相关规定都体现着“少罚慎罚”的原则,在法律制定层面上也不断地强调该原则,如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即新增了“首违不罚”规定。

就本案而言,笔者更倾向于执法者未能完全以体系解释之方法阐释法律法规,而单就一个条文进行了处罚。体系解释,是指把所解释的法律规范同其他法律规范联系起来,确定它在所属的法律制度、部门和体系中的地位,从而系统地说明法律规范的含义。此次事件中,相关执法部门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经营者机械地执行了行政处罚。同时各地均有类似案值较小却受到了5万元以上处罚的案例,这也为执法者开出行罚如此不对等的处罚提供了依据。

但是,这类处罚明显有违常理,于情于法皆不合适。从法律的体系解释视角来看,虽然本案售卖的食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但食品包含食用农产品,即食用农产品为一种特殊的食品。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原则,同时依据该法第二条中“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该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明确规定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起罚点为五万元,但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条之规定,对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可见,《食品安全法》之处罚明显高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之处罚,根据行政法之比例原则的要求,应当适用有利于当事人、避免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法条,即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之二千元为起罚点,减少当事人罚款。倘若本案处罚降低至二千元,笔者想来民众反应也不会如此激烈。

正如督查组成员陈晓所言,“执法不能只讲力度”。对于经营者而言,应履行好进货查验等法定义务,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提供相关安全凭证,让百姓吃得放心、买得安心。而对于开出罚单的核心——执法者而言,过罚相当是法律要求更是民心所向,“执法必严”的前提是合理适用法律。

在本案中,执法者看似符合“有法必依”之要求,明确指出违法之证据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不可谓不严格执法;民众也感受到了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之严格,但同时也从内心常理出发,认为处罚过于苛刻。一个浅显的道理是,过罚不相当的处罚始终无法被民众认同甚至被排斥,其根源即在于无法解决不同法条之间的竞合,机械适用法律造成适用错误,反而与法律制定之精神有所冲突。因此,找到平衡情理与法理的处罚依据,给民众一个合理的交代,从而避免“严格执法”沦为“机械执法”是当下各类执法者绕不开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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