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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5斤芹菜被罚66万,执法权力不能任性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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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柳宇霆


  (作者柳宇霆,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法律学者;本文系荔枝新闻客户端、荔枝网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最近,“榆林夫妇卖5斤芹菜遭罚6.6万”引发热议。


  据报道,罗某夫妇经营着一家蔬菜粮油店,年10月他们购进了7斤芹菜。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提取2斤进行抽样检查。一个月后,这对夫妇接到检验报告,称这批芹菜检验不合格。继而,有关部门以涉嫌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其做出6.6万元的处罚。国务院督查组接到群众在“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反映后,对此展开调查走访,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承认,存在过罚不相当问题。


  食品安全大于天。对食品安全应加强监督管理,如果确有违法行为,理应根据《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予以查处,该责令改正的责令改正,该批评教育的批评教育,该罚款的罚款。从报道看,罗某夫妇所售卖的蔬菜检验报告显示不合格是客观事实,故而有必要依法作出处理。但是,有关部门的处罚决定明显有畸重之嫌。罗某夫妇总共才购进了7斤芹菜,除2斤用于抽样检查,剩余的5斤以每斤4元价格售出,也就是几十元的案值,却被处以数千倍的罚款。这如山般的“板子”抡在谁的身上不疼?更何况,开粮油蔬菜店的大都是小微企业、小本生意,6.6万元的罚款下来,得卖多少蔬菜才能回本,这本小利薄的小店还能开得下去吗?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立法确定了错罚相当原则,就是为行政处罚设定“边界”,避免权力滥用。当地有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已远远超过了当事人违法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与立法精神背道而驰。


  在这起罚款事件中,离谱的不仅仅是罚款数额,还有查处程序。有关部门为了抽检芹菜的质量,7斤芹菜居然拿走了2斤去检验。通常来讲,食品检验都是“点到为止”。但凡有些生活经验和科学常识的,都会对有关部门“大手大脚”的蹊跷做法感到难以置信。不仅如此,有关部门在拿走2斤芹菜一个月后才告知检验报告不合格,并向店主索要进货票据。试问,是多么复杂的检验,一个月都出不了结论?为何抽检的同时不要求出示进货票据呢?粮油蔬菜店业务繁忙,谁能有先见之明,把一张小小票据保留那么久?《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处罚应“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反观当地有关部门的执法过程,与法定原则、程序正义相去甚远。


  令人唏嘘的是,罗某夫妇的遭遇并非个例。查阅榆林市市场监管局年以来食品类行政处罚台账发现,针对小微市场主体的五十多起处罚中,罚款超过五万元的就有二十一起,而他们的案值只有几十或几百元。不难看出,有关部门的罚款,已经成了一笔“赚钱”的生意,而小微市场主体,那些和罗某夫妇一样的小本生意人,却只能默默填补罚款窟窿。作为市场监管部门,除了维护法律的公心,也不能缺了起码的同情心、同理心。


  市场监管执法的目的是维护经济秩序的健康运行,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绝不能为罚款而罚款。卖5斤芹菜被罚6.6万,凸显了膨胀傲慢的执法权力,这对市场经济而言无疑是一种伤害。在建设法治政府、法治国家的时代背景下,市场监管部门有必要检视不合时宜的做法,保持权力的应有谦抑,在维护好市场秩序的同时,为小微主体的生存创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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