芹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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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4/1 16: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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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快评

一家个体小店,卖了5斤芹菜,却被罚款6万6千元!日前,国务院督查组发现,陕西榆林经营蔬菜粮油店的罗某夫妇购入7斤芹菜,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拿走2斤抽样检查,一个月后说这批芹菜不合格,并以此为由对小店罚款6万6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购进7斤,拿走2斤,卖出5斤,检测一个月,罚款6万6千元,这几个数字和人们的认知悬殊极大,很难不让人产生疑问。在事情被发现后,榆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对此事的回答也证实了人们的疑问:不相当。也就是说,罗某夫妇所犯的过错与给予他们的处罚不匹配。

然而,这样的事儿在榆林却不是个例。从年以来,榆林市在食品类行政处罚中,针对小微市场主体的处罚五十多起,罚款超过五万元的就有二十一起,而他们的案值只有几十元或几百元。对于这些处罚是否做到了过罚相当,也让人心存疑虑。

对于小本经营者,动辄几万元的罚款,不仅让当事人难以承受,也让人质疑罚款的目的。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1款规定,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在该法中,类似的说法还有不少。这样的规定就是为了突出教育功能,可以通过教育实现法治目的的,能不罚就尽量不罚或者少罚。这体现了人性执法,增加了执法中的温度,有利于建设和谐社会。而发生在榆林的这次过罚不相当的处罚,明显与此相悖。也许这些处罚确实起到了一定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市场秩序的作用,但它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远大于此。

榆林对小微经营者的高额罚款,很难不让人想起罚款的另一个目的,那就是为了创收。这样的行为更加恶劣,社会危害也更大,更是国家严格禁止的。如果真是这样的目的,那可真不能姑息迁就,必须严惩!

作为执法者,执法不能只讲力度,还要讲温度,更要看效果。不仅要看一时一地的效果,也要看整个社会和长期的效果。总之,别让执法走了样,莫让群众寒了心!

三农快评——从三农角度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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