芹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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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4/24 18: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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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元芹菜换来6.6万元罚款,榆林这是要将小微企业逼上绝路吗?

榆林一粮油蔬菜店卖出5斤芹菜,案值仅20元,纯收入更是不到10元,却被榆林市场监管部门以芹菜不合格为由,罚款6.6万元。

粮油店老板从农户手中购得7斤芹菜,榆林市场监管部门拿走2斤进行检测,一个月之后才告知检测结果,然后对粮油店进行“巨额”罚款,罚没额度相当于案值的倍,闻所未闻!正如粮油店老板所说,6.6万元的罚款,要卖掉几十吨芹菜才能赚回来,这是他一辈子都完不成的事!

出现这种情况说明什么问题呢?我认为,有以下几点值得思考。

第一,什么样的检测需要拿走2斤芹菜做样品?在我们的印象中,检测样品并不需要太大的量,一点点就可以了。既然是同一批芹菜,拿几棵就够了,一次性取走2斤,有几个意思呢?我们想想,如果检测结果是合格的,这些多余的“样品”会流向哪里呢?如果直接进垃圾桶,则有故意浪费的嫌疑;如果上了自家的餐桌,这有以权谋私、鱼肉百姓的嫌疑。无论如何,榆林有关部门的做法都值得商榷。

第二,商品质量检测的速度非常快,不说当场出结果,当天出结果是没有什么难度的。越是特殊商品,出结果的速度应该越快。而榆林市有关部门硬是等到一个月以后再给结果,这是什么操作呢?

像蔬菜这样的产品,根本不能长时间保存,基本上都是当天买当天吃。如果当天出检测结果还有召回的可能,。等到一个月之后再告知结果,除了事后处罚之外,还有什么意义呢?如果这批产品有剧毒,吃死了人,榆林市有关部门是不是应该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呢?说白了,榆林市的通知之所以那么滞后,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罚款创收”。

第三,从严从重办案的法理依据何在?据媒体消息,年以来,榆林市场监管部门对小微市场主体罚款超过5万元的食品安全案件有21起,案值几十元至几百元不等,罚款数额与违法所得的比例达到倍至倍,个别案件超过倍,明显超出合理的范围,走向了执法公正的反面,甚至严重恶化了营商环境,不利于落实“保市场主体”的部署。为什么要如此重罚呢?说白了就是“处罚力度与业绩考核挂钩,倒逼从严办案”,也就是说,罚得多,赚得多,将执法当作少数人创收的手段。

不论是《食品安全法》还是《行政处罚法》,都没有倍以上的罚款条目,倍就更加不用说了。我认为,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像榆林这种情况,处以案值10倍的罚款,也就是罚元左右,既符合法的精神,也符合现实情况。

这些商户该不该罚?必须罚,不罚就是对老百姓不负责,对法律不负责。但是,像榆林市有关部门的做法,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简直就是要逼死小微企业和个体户,其用心之很堵,其谋私之恶劣,由此可见一般。

执法人员不守法,知法犯法,比老百姓不守法的危害程度大得多。执法人员不守法,受损的是公权力的正当性,危害的是一个地方的营商环境,换来的就是资本用脚投票。我们想想,榆林除了能源之外,还有什么好产业吗?这个问题,值得榆林有关领导深思。

关于地方上滥用职权的问题,最近有两个案例,正好拿出来跟大家说一说。25日,我们单位召开了一个工作会,会后,同事回到了温州,却被温州有关方面强行拉去隔离。当时,武汉刚刚曝出疫情,尚未划分中高风险区,而且,到目前为止,我们单位所在的区域尚无任何感染病例。温州市有关部门不分青红皂白,强行隔离人员,法理依据何在?有人可能会说,我们领导就是这样要求的。问题就是:你们领导不是法规,更不是法律,他的要求已经严重违背了国家的要求。国家层面常常说: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有些地方只记住了前面一句话,根本不知道防疫与经济之间的辩证关系。

另一件事情发生在武汉新洲区。新洲区的一帮老人,带着麻袋、拖车到人家的农场偷南瓜,主人家制止无效,只能报警。在进行批评教育之后,有的老人竟然还不收敛不收手,拿着刀子跑到地里,将南瓜砍了个稀巴烂。像这样的情况,其实就是新洲方面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导致的。

榆林和温州,明显属于执法过严,甚至是滥用职权。像武汉新洲区这样的情况,则属于执法不严,姑息养奸。无论是榆林、温州还是武汉新洲区,都违背了法的精神,不利于维护法的权威,不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希望有关方面深思!(年8月31日于武汉大学)

#武汉头条##榆林头条##温州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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